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件发生地、重要人物活动地、精神资源形成地等旧址、遗址;
(二)重要党史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墓地和殉难地;
(三)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建立的纪念场馆、烈士陵园或者纪念构筑物、标志物;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文电、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等;
(五)具有代表性的其他实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