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有关文物、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