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依托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挖掘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鼓励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管理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红色文化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