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商圈、房地产、文旅融合综合体等项目开发,应当尊重红色文化遗存精神内涵。

红色文化遗存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抵制庸俗化、娱乐化,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