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产权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权属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未指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明确红色文化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