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养护管理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激励考核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制,制定并公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权责清单,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在其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和组道养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