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组道及其附属设施。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连接村民组之间以及村民组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内街巷、村民组内连户路、机耕道、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以自用为主的道路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养护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