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第十六条有效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