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闭环工作制度,依法通过日常督导、暗查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分析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推动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