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