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园区)、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