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有效充分发挥毕节资源、人力和政策优势,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互补、市场融合、资源共享,全面提升集聚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