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热线、部门专线、线下投诉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在规定时限直接办理或者按照职责转办,及时反馈结果,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