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搭建听取意见建议、反映诉求、问题跟踪办理的政企互动平台,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入企参观、调研、组织参加会议等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