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资产资源的清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布产业招商项目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实施专业化、精准化招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行业招商引资责任,推进行业领域内招商引资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