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市场主体账款,不得违法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