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化企业设立、不动产登记、办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环节、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向社会公开依法确定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信息,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电、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强化业务协同,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