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和营业场所公布各类涉企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不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