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限制、排斥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未被列入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取金融机构保函、信用承诺等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降低交易成本。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