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招商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跟踪机制,定期检查惠企政策兑现情况,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协调处理惠企政策兑现问题。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