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持供需平衡。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站点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调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