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