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