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