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或者投入未办结更新手续的车辆运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驾驶人签订承包合同或者驾驶人转包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