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