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