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至3个月;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