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