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