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

(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

(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