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