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