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

(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

(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