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

(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