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