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