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的,应当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出租汽车客运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将车辆承包给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驾驶人不得转包。推广使用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