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