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