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