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