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