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有效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