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