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得参加投标的理由。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协议。自经营许可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配发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