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

(五)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