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换发相关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