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涉企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