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涉企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