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