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向消防监管部门提供建筑图纸、预警信息、地理数据、专业设备、专业技术等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消防监管等部门及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同步响应和联动工作机制,实现119消防报警指挥中心和120急救调度中心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合作,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消防监管部门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健全通信保障应急体系,组织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和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