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协助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相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物资,由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